其 實 , 究 竟 與 不 究 竟 , 只 要 用 〝 性 、 相 、 體 、 用 〞 套 上 去 , 一 套 , 就 可 以 知 道 了 。 神 通 本 身 , 就 是 法 性 所 昇 起 的 大 用 ; 所 以 , 神 通 的 發 生 , 不 僅 沒 有 否 定 法 性 , 還 是 法 性 的 某 一 些 顯 現 。 如 果 通 過 〝 性 、 相 、 體 、 用 〞 的 理 論 結 構 , 用 好 像 代 數 一 樣 的 方 法 代 進 去 , 大 家 就 會 馬 上 明 白 了 。 但 是 , 如 果 對 〝 性 、 相 、 體 、 用 〞 掌 握 得 不 好 , 就 會 出 現 了 一 個 將 神 通 和 法 性 對 立 的 情 況 ; 這 個 情 況 的 出 現 , 其 實 不 是 很 智 慧 的 事 情 。 因 為 , 神 通 就 是 法 性 的 大 用 , 法 性 是 神 通 現 象 最 本 質 的 根 據 。 神 通 與 法 性 , 應 該 是 相 輔 相 承 的 , 而 不 應 該 是 對 立 起 來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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