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第68次修持班法會
聖密龍講體會

 

實證宇宙的真空妙有—學習第68次修持班法會聖密龍講體會

金剛道新

 

 
轉自 薄伽梵 智及維摩詰 宗師微信朋友圈:

頂禮 薄伽梵 智及維摩詰 師尊

頂禮 歷代聖祖師佛!

感謝 薄伽梵 智及維摩詰 師尊慈悲恩賜弟子積功德,弟子願把所有功德迴向所有眾生!

敬愛的 薄伽梵 智及維摩詰 師尊

您好!

以下是弟子學習第68次龍講班總954次聖密龍講的膚淺認識。不當之處,祈請 薄伽梵 師尊慈悲遮止,聖正,加持。

在這次的聖密龍講中, 薄伽梵 師尊繼續深入講《生命的羯磨》的法理。「這個羯磨(Karma),〝羯磨〞這個詞本身是從古印度傳下來,進入中國以後,十二乘佛教都有羯磨。但是每一層羯磨根據每一個人的種性的不一樣,根性的不同,因此就產生了不同形式、內涵的羯磨。

而聖密宗宗下的《羯磨Sutra》直接指導了我們聖密宗行者的生活、修持。因此聖密宗的羯磨跟其他流派的羯磨是不一樣的,從形式到修持的質量、深度都是不一樣的。因此祂會影響到每一個修持眾生的大三世諸業,包括大三世之中的祖業和他的未來。這一條是要千萬留意的。」

學習 薄伽梵 師尊最近的有關生命的羯磨的相關法理,感受到 薄伽梵 師尊的教法是環環相扣的,一環緊扣一環,不斷引向深入。經過一年多高密度的理論與修行實踐相結合的訓練,聖密行者的修行已進入了關鍵的、實質性的階段—實證宇宙的真空妙有。

在大踏步向前進的重要的階段,我們每一位聖密行者,都需要擁有更為廣大的慈悲和智慧的心靈空間,擁有更為強大的覺悟之心,具有寬廣、嚴謹、謙和、沉穩的能力。而最最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無盡盡的虔誠感恩我們最最神聖的、最最敬愛的 薄伽梵 師尊!還記得禪宗二祖慧可為向 達摩聖祖求解脫大法,雪地斷臂的故事嗎?慧可二祖對 達摩聖祖的虔敬之心,寧捨命,不捨法的決心,為後世佛教徒所敬仰,成為千古一唱。

而我們今天能在如此平和的環境下,每星期得與 薄伽梵 師尊面對面地聆聽聖法的教導。如此殊勝聖緣,還有什麼理由不好好珍惜!

薄伽梵 師尊指出:「我們已經跨進了聖密宗大門的人,有幸進行聖密宗的修行,那麼也就是說我們每一次聖密龍講實際上都是在實踐《羯磨Sutra》中所講的龍講和聖講。

隨著聖密教法的深入,鑒證辨別法身心語和是否存在幻覺的侵擾尤為重要。 薄伽梵 師尊提示大家,聽聖密龍講的心態是否做到了清淨、無我、調伏、精進?是否有再次誤入歧途,進入幻覺狀態出不來的偏差狀況?提出了對一些修行中的覺受要事事報,由 師尊來為我們鑒證,來為我們把關。這是對沉醉在幻覺中的人的一個猛醒的機會,是對所有聖密弟子的最大的愛護。

弟子記得 薄伽梵 師尊曾聖示:你沒有成就之前,你的起心動念都是凡夫的,念無好念。因此人是最沒有理由可以我慢的。向弟子們提出了要〝禁語、禁思,超越自我〞。

記得最初到總部閉關,凡夫習氣深重,師兄弟之間喜歡扎堆閑聊。總部的長老曾贈送一段話:「修行功德,如春園之草,不見其長,卻是日有所增;損失功德,如磨刀之石,不見其損,也是日有所虧。」

薄伽梵 師尊也曾告誡,靈性功德的積累呈數字型增長,而損失靈性功德呈幾何型損失。這些對弟子觸動很大。經過了這麼多年 薄伽梵 師尊嘔心瀝血的近千次的聖密龍講的教導和實踐,弟子深感,密法的修行,實際上是一系列靈性生命的體驗,排除幻覺,甦醒靈覺,在實修親證中驗證生命的靈性密碼在與宇宙隱態靈性時空相瑜伽的過程中得到修正。

薄伽梵 師尊聖示:「羯磨(Karma)是一條紅線,在這個紅線中,我們不可以輕易的把這條紅線中斷,否則的話你的虹化轉世的修持過程,甚至你的修持功德的進退,影響到你父母的虹化轉世,或者你的祖上、祖祖上的虹化轉世,都會造成一定的問題。」

「聖密龍講是有據可依的。我們每一次聖密龍講都進行一次生命的繼續,也就是說把過去世的生命延續到現在世的生命;從現在世的生命延續到未來世的生命。這個延續是真實不虛的,而且還是每一個人都會經歷的。從一個時輪到一個時輪,從一個時空到另一個時空,一直延續下去。從這一生到下一生,從這一生的功德上升到光明中陰,到三昧耶中陰,到聖密中陰,到轉世中陰,最後成就下一世的轉世。」

弟子深感,學習 薄伽梵 師尊的聖密龍講內容,接受宗下的《羯磨Sutra》的歷練,就是延續我們無量世的與薄伽梵密法的華嚴聖緣。在平時的行住坐臥,每一個行為,每一念頭都要與大三世生命的延續,時空的轉換掛起鉤來,都要與積累靈性功德,提升靈性生命的層次掛起鉤來。都要與我們修行的終極目標—虹化轉世掛起鉤來。在 薄伽梵 師尊親自引領和密切關注下,使弟子們的修行在正確的軌道上前進,不走彎路。從這一生到下一生,從這一生的功德上升到光明中陰,到三昧耶中陰,到聖密中陰,到轉世中陰,最後成就下一世的轉世。

弟子無盡盡感恩敬愛的 薄伽梵 師尊

恭致
聖安!

弟子:金剛道新叩呈

20211117

 

 
編者按:本欄目所登載的學法報告,僅代表作者本人對法的認識,不妥之處,敬請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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