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第51次修持班法会
圣密龙讲体会
金刚慈鹰
(二)

 

弟子一定要紧紧地依止 薄伽梵 智及维摩诘 师尊的神圣绶纪,精进不怠(续)—学习第51次修持班法会圣密龙讲体会

金刚慈鹰

 

 
转自 薄伽梵 智及维摩诘 宗师微信朋友圈:

弟子金刚慈鹰—恭聆Zoom51次修持班的学法体会

敬爱的 薄伽梵 师尊:您好!

学习《澳大利亚金刚禅大学》—密学研究院 薄伽梵 师尊举办Zoom51次修持班圣密龙讲的一些肤浅学法体会,祈请 师尊慈悲加持、遮止、圣正和考察。

三、补特伽罗是灵性的实体是妙观察智的生发之处

修持班上, 师尊就提到了「XXXX」的这样一个人,以站在「小乘」的立场,公开反对大乘,反对大乘佛教。重复历史上「大乘非佛说」的谬误论调,开了历史的倒车。

这位所谓的「新修菩萨」,他只不过是相信小乘,而且也只学到了小乘的一点皮毛,就好像一个小乘的专家一样,写出了很多文章,这就是《佛说维摩诘所说不思议解脱法门经》《嘱累品》里头所写的「好杂句文饰之事」。

师尊也慈悲圣示弟子们:「我从内心挚诚地感恩 圣宗 净悟老法王神圣的绶纪,他在1963年就圣示说,当世界大弘时一定会有魔罗出现,反对圣教,其中也提到有人将会「反对补特伽罗学说」并质疑如何应验的问题,现今终应验了......。」

通过学习弟子理解到,补特伽罗这一个理念是由 佛祖在五百罗汉中间对于根器成熟的人,已经进入了灵性修行的人才传授的教法,当然是少数人。我们圣教非常尊重小乘圣者,非常重视补特伽罗这一个精神现象。补特迦罗(梵语pudgalavada)名相,即为原始根本佛教灵性觉悟的灵性的概念和名相,补特迦罗是灵性的实体。

从历史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补特伽罗实际上是由小乘圣者,部派佛教说一切有部所提出来的,说一切有部是一个大部,是支持修行中体察到有补特伽罗。在这一个小乘的部派佛教的说一切有部中间,其中有一个犊子部,这个犊子部是「孤明先发」,也就是说,被 佛祖首先认定他们的修行方向是精进而正确的。

历史上在诸多经典中都有描述补特伽罗,在《异部宗轮论》这一部非常著名的经典中,里头也记载到,还有释展部,更进一步的描述了补特伽罗,称之为胜义补特伽罗,佛教主张无我说,故不承认有生死主体的真实补特伽罗(胜义之补特伽罗),但为解说方便起见,而将假名相为补特伽罗(世俗的补特伽罗)。

弟子也学习到,讨论到意识的问题,在佛教教下而言,意识有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庵摩罗识;有阿弥陀识,有阿尼米塔、阿尼拉泊雪、阿拉卡丝那,有那么多的层次,每一个层次我们都在实践之中,尤其是初期的意识。初期的意识、末那识染净二分,在末那识这染净二分是客观存在,而不是说你想要有它就有,你想要没有它就没有,不是这样,意识是客观存在的。

意识进而最初步的补特伽罗,安立于末那识的阶段。当然,末那识的概念是后来的唯识宗才开始弘扬起来的,这样也有别于补特伽罗的初级的形式。末那识它有染净二分,我们以前讨论过的荣格、弗洛伊德这一类的心理学家,也就是从末那识的染分开始研究起,他们不参与修持,故,还没有研究到净分。

所以,宗下对末那识的判释是染净两分的。而末那识的净分它是有级别的,它的级别就是阿那含识,阿那含的级别。阿那含的级别说明小乘圣者也有区别,阿那含分五个档次,其中染净杂处,分二个档次,净分分三个档次。而阿赖耶识有Mahayana级别,Mahayana级别和阿那含级别又前进了一步。那么到庵摩罗识,第三层,那就是金刚乘识,金刚乘的Maha-Kālacakra,也就是时轮金刚法。那宗下的阿弥陀、阿尼米塔、阿尼拉泊雪、阿拉卡丝那这四层无相,是上极、极顶、极极乘。学习到这里,弟子由衷的感到 师尊向弟子们解密、诠释、实证的无相层识是妙高峰顶之识,弟子们此生此世真的是非常幸运,真的是要珍惜!

在修行中明白色身生命、精神生命、灵性生命相互关联着,在 薄伽梵 师尊慈悲的灵性引领和加持下,其色身生命在改变,精神生命在升华,灵性生命在不断地升华,通过自力与佛力的结合,始终能感受到 薄伽梵 师尊绵绵不断的灵性加持,由此,也切实感受到众生需要圣密法,需要弟子们帮助新修菩萨去度一切苦厄,关键是弟子自身一定要坚持淸净、无我、调伏、精进的修行状态,在 师尊的无相加持下,通过法身心语获得与 师尊的法性瑜伽,才有可能生发妙观察智,帮助众生解脱今生今世的痛苦、帮助众生解脱永恒世的痛苦。

师尊在修持班上也向弟子们提到一位网名叫「XXXX」的居士,他站在自己非常浅薄的小乘教法学识的基础上,公开反对大乘佛教。弟子明白他所说的「以丛林清规取代佛教的戒律」是妄指中国禅宗以「清规」取代了戒律的意思!显然此观点是「大乘非佛说」翻版,开了佛教历史发展的倒车。这必须要弟子们引起足够的警惕,绝不能放任自流,贻害众生。

无尽感恩 师尊慈悲加持、遮止、圣护!谢谢 师父

恭祝 师尊圣安!

弟子金刚慈鹰大礼叩拜
2021.7.24 14:23

 

 
编者按:本栏目所登载的学法报告,仅代表作者本人对法的认识,不妥之处,敬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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