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第51次修持班法會
聖密龍講體會
金剛慈鷹
(二)

 

弟子一定要緊緊地依止 薄伽梵 智及維摩詰 師尊的神聖綬紀,精進不怠(續)—學習第51次修持班法會聖密龍講體會

金剛慈鷹

 

 
轉自 薄伽梵 智及維摩詰 宗師微信朋友圈:

弟子金剛慈鷹—恭聆Zoom51次修持班的學法體會

敬愛的 薄伽梵 師尊:您好!

學習《澳大利亞金剛禪大學》—密學研究院 薄伽梵 師尊舉辦Zoom51次修持班聖密龍講的一些膚淺學法體會,祈請 師尊慈悲加持、遮止、聖正和考察。

三、補特伽羅是靈性的實體是妙觀察智的生發之處

修持班上, 師尊就提到了「XXXX」的這樣一個人,以站在「小乘」的立場,公開反對大乘,反對大乘佛教。重複歷史上「大乘非佛說」的謬誤論調,開了歷史的倒車。

這位所謂的「新修菩薩」,他只不過是相信小乘,而且也只學到了小乘的一點皮毛,就好像一個小乘的專家一樣,寫出了很多文章,這就是《佛說維摩詰所說不思議解脫法門經》《囑累品》裡頭所寫的「好雜句文飾之事」。

師尊也慈悲聖示弟子們:「我從內心摯誠地感恩 聖宗 淨悟老法王神聖的綬紀,他在1963年就聖示說,當世界大弘時一定會有魔羅出現,反對聖教,其中也提到有人將會「反對補特伽羅學說」並質疑如何應驗的問題,現今終應驗了......。」

通過學習弟子理解到,補特伽羅這一個理念是由 佛祖在五百羅漢中間對於根器成熟的人,已經進入了靈性修行的人才傳授的教法,當然是少數人。我們聖教非常尊重小乘聖者,非常重視補特伽羅這一個精神現象。補特迦羅(梵語pudgalavada)名相,即為原始根本佛教靈性覺悟的靈性的概念和名相,補特迦羅是靈性的實體。

從歷史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補特伽羅實際上是由小乘聖者,部派佛教說一切有部所提出來的,說一切有部是一個大部,是支援修行中體察到有補特伽羅。在這一個小乘的部派佛教的說一切有部中間,其中有一個犢子部,這個犢子部是「孤明先發」,也就是說,被 佛祖首先認定他們的修行方向是精進而正確的。

歷史上在諸多經典中都有描述補特伽羅,在《異部宗輪論》這一部非常著名的經典中,裡頭也記載到,還有釋展部,更進一步的描述了補特伽羅,稱之為勝義補特伽羅,佛教主張無我說,故不承認有生死主體的真實補特伽羅(勝義之補特伽羅),但為解說方便起見,而將假名相為補特伽羅(世俗的補特伽羅)。

弟子也學習到,討論到意識的問題,在佛教教下而言,意識有意識、末那識、阿賴耶識、庵摩羅識;有阿彌陀識,有阿尼米塔、阿尼拉泊雪、阿拉卡絲那,有那麼多的層次,每一個層次我們都在實踐之中,尤其是初期的意識。初期的意識、末那識染淨二分,在末那識這染淨二分是客觀存在,而不是說你想要有它就有,你想要沒有它就沒有,不是這樣,意識是客觀存在的。

意識進而最初步的補特伽羅,安立於末那識的階段。當然,末那識的概念是後來的唯識宗才開始弘揚起來的,這樣也有別於補特伽羅的初級的形式。末那識它有染淨二分,我們以前討論過的榮格、弗洛伊德這一類的心理學家,也就是從末那識的染分開始研究起,他們不參與修持,故,還沒有研究到淨分。

所以,宗下對末那識的判釋是染淨兩分的。而末那識的淨分它是有級別的,它的級別就是阿那含識,阿那含的級別。阿那含的級別說明小乘聖者也有區別,阿那含分五個檔次,其中染淨雜處,分二個檔次,淨分分三個檔次。而阿賴耶識有Mahayana級別,Mahayana級別和阿那含級別又前進了一步。那麼到庵摩羅識,第三層,那就是金剛乘識,金剛乘的Maha-Kālacakra,也就是時輪金剛法。那宗下的阿彌陀、阿尼米塔、阿尼拉泊雪、阿拉卡絲那這四層無相,是上極、極頂、極極乘。學習到這裡,弟子由衷的感到 師尊向弟子們解密、詮釋、實證的無相層識是妙高峰頂之識,弟子們此生此世真的是非常幸運,真的是要珍惜!

在修行中明白色身生命、精神生命、靈性生命相互關聯著,在 薄伽梵 師尊慈悲的靈性引領和加持下,其色身生命在改變,精神生命在昇華,靈性生命在不斷地昇華,通過自力與佛力的結合,始終能感受到 薄伽梵 師尊綿綿不斷的靈性加持,由此,也切實感受到眾生需要聖密法,需要弟子們幫助新修菩薩去渡一切苦厄,關鍵是弟子自身一定要堅持淸淨、無我、調伏、精進的修行狀態,在 師尊的無相加持下,通過法身心語獲得與 師尊的法性瑜伽,才有可能生發妙觀察智,幫助眾生解脫今生今世的痛苦、幫助眾生解脫永恒世的痛苦。

師尊在修持班上也向弟子們提到一位網名叫「XXXX」的居士,他站在自己非常淺薄的小乘教法學識的基礎上,公開反對大乘佛教。弟子明白他所說的「以叢林清規取代佛教的戒律」是妄指中國禪宗以「清規」取代了戒律的意思!顯然此觀點是「大乘非佛說」翻版,開了佛教歷史發展的倒車。這必須要弟子們引起足夠的警惕,絕不能放任自流,貽害眾生。

無盡感恩 師尊慈悲加持、遮止、聖護!謝謝 師父

恭祝 師尊聖安!

弟子金剛慈鷹大禮叩拜
2021.7.24 14:23

 

 
編者按:本欄目所登載的學法報告,僅代表作者本人對法的認識,不妥之處,敬請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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