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第64次修持班法會
聖密龍講體會

 

五穴饗天 三眼 五眼 般若洞鑒—學習第64次修持班法會聖密龍講體會

金剛誠文

 

 
轉自 薄伽梵 智及維摩詰 宗師微信朋友圈:

2、 作為五穴饗天的修行妙法,聖密宗古梵密金剛禪佛教,對於這樣的修行有一個專門的名詞, 聖宗曾經開示過,這就叫〝空中的舞蹈〞。公元前二十年,漢成帝時期,白雲聖祖將空行、霓虹、聖通、涅槃(虹轉)四部大法傳入中國,並且教授趙飛燕空行。傳承至今, 薄伽梵 師尊口授心傳,世界總部、加拿大、美國、中國大陸有多位長老、新老學員能夠達到這個境界,同時又很謙遜。

弟子回憶大聖寶金剛道儂長老的行持聖蹟,在修持的修持觀上,她是清淨、無我、調伏、精進的;在修持的境界上,她是堅持正法、正信、正行。

薄伽梵 師尊曾聖密龍講聖示:「要跟隨我的一定是要做到內心的清淨、無我、調伏、精進,而並非是出了〝功能〞以後就驕傲、我慢、不謙遜起來的行者」。

金剛道儂長老保持謙遜和低調,做三密修行。〝口密行〞實際上就是〝聖者行〞,〝口密〞本身不是簡單地不說話,開口就是凡夫,做〝口密〞就是聖者。開口就是六識或者六識以下的境界,而〝口密〞就是第七、第八、第九乃至更高層識的境界。〝身密行〞如金剛道儂長老遵 師聖示表演〝捨壽內息〞。〝意密行〞,〝意密〞之一就是〝法身心語〞,與 師尊保持無間斷的瑜伽。

「當一位聖密行者進入聖佛密境或者聖密佛境的情況下,她所有的修行的行為都保持一種低調和謙遜,這是非常重要的。」弟子感到,一位真正的修行人真修實證〝人與宇宙是不連續的整體,人與人是不連續的整體〞,必然具有謙遜和低調的佛人格。沒有我慢就不會發生偏差而墮入幻覺。〝有時患幻覺的人不低調、不謙遜,甚至說:每天去保俶山,但他卻〝看〞不到 師尊。『看』不到 師尊,但是他卻認為他比 師尊到達保俶山還要〝早〞,因此〝功能〞就比 師尊〝高〞了......這樣的幻覺誤導自己,自誤誤他,虛幻邪覺引起誤導一片。〞凡夫眾生〝看不見〞,即〝無明〞。弟子學習 薄伽梵 師尊聖示關於佛教〝三眼〞、〝五眼〞,而對〝無明〞和〝明〞有更多認識。

3、 原始佛教、聲聞乘經典《舍利弗阿毘曇論》記載,人有三眼:第一是肉眼,普通人肉體的生理上的眼睛;第二是天眼,七識染分之眼,色界天人的眼睛,但凡人可以由禪定、唸佛而修成為天眼,可以看得見任何的東西,不受前後、內外、晝夜、上下的限制,但是天眼看到的是和合因緣所產生的,假名相的物體,而不能看到真正的佛法所講的實相;第三是慧眼,七識淨分之眼,可以看到實相,能夠了解真空無相的道理,出現洞鑒般若,這是阿那含級的〝三眼〞。大乘佛教發展爲〝五眼〞。前三種是一樣,第四是法眼,〝善解法相,知眾生根〞,可以知道一切眾生的根器,用什麼樣的方便法門使眾生能夠證得正道,證得正法;第五是佛眼,就是 大聖 釋迦牟尼 佛祖所具有的,無事不知。

學習《維摩詰經》《弟子品》中,佛告阿那律:「汝行詣維摩詰問疾。」阿那律白佛言:「世尊!我不堪任詣彼問疾。所以者何?憶念我昔於一處經行,時有梵王,名曰嚴淨,與萬梵俱,放淨光明,來詣我所,稽首作禮問我言:『幾何阿那律天眼所見?』我即答言:『仁者!吾見此釋迦牟尼佛土三千大千世界,如觀掌中庵摩勒果。』時維摩詰來謂我言:『唯,阿那律!天眼所見,為作相耶?無作相耶?假使作相,則與外道五通等;若無作相,即是無為,不應有見。』世尊!我時默然。彼諸梵聞其言,得未曾有!即為作禮而問曰:『世孰有真天眼者?』維摩詰言:『有佛世尊,得真天眼,常在三昧,悉見諸佛國,不以二相。』於是嚴淨梵王及其眷屬五百梵天,皆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禮維摩詰足已,忽然不現!故我不任詣彼問疾。」 維摩聖祖教育阿那律尊者:佛世尊的天眼,祂是經常在三昧耶之境,能夠見到諸佛佛國的真實相,而不是看虛幻之相,〝不以二相〞。而且,擁有天眼,不是爲了天眼而有天眼,而是爲了救渡隱態世界的眾生,令隱態世界有能量的、有能力的眾生,都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都發無上正等正覺的菩提心,成就佛道。弟子感到,百相萬行,要觀空無我,根本的目的只有一個—渡一切苦厄。

聯繫到〝五智〞的修行,成所作智、妙觀察智、平等性智、大圓鏡智、法界體性智,智慧的修煉,對應前五識、六識、七識、八識、九識乃至更高層識的淨化、昇華、深化,證得空性,種智成就,〝與 薄伽梵 師尊清淨的思維波一致〞,訓練法身心語,瑜伽於超越界,從對顯態世界相的分別執著中解脫出來,證入宇宙實相,直面本體,臻至究竟解脫。弟子亦更深刻地體會到聖密弟子的無比幸運,有 薄伽梵 師尊佛眼洞鑒我們的大三世因緣業力,恩賜每一個人度身訂造的宗教過程。每事報,保持和 薄伽梵 師尊靈性溝通,請  薄伽梵 師尊佛加持、光控、護佑我們,非常重要。

以上報告錯誤之處,祈求 薄伽梵 師尊慈悲遮止、批評、聖正。

虔誠感恩 薄伽梵 師尊

恭頌 薄伽梵 師尊聖安

弟子:金剛誠文敬叩

 

 
編者按:本欄目所登載的學法報告,僅代表作者本人對法的認識,不妥之處,敬請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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